2008年4月1日 星期二

領隊決定撤退後 部份隊員提議組成自組隊 意欲繼續行進 領隊是否應該同意?

領隊決定撤退後 部份隊員提議組成自組隊 意欲繼續行進 領隊是否應該同意?

領隊說一是一 說二是二 隊員沒有一又二分之一的選項!
「領隊有權選擇隊員,隊員應服從領隊指示」應該是大學登山社團隊伍以及社會登山社團隊伍都會接納、採取的觀念。不應該因為是「拿人手軟」的商業登山隊伍領隊,就有所不同。今天要負責把客戶安全帶下山的人是領隊,領隊就應該要依憑著自身專業來作決定,就算是不順客戶的心意,也要堅決執行,要不然,人家為什麼要付費請你當領隊並且還把生命託付給你看顧呢?(負面教材可以參考電影「巔峰極限」)

當隊伍已經開始行進,途中卻因為事故不得不下撤時,領隊是否可以應部份隊員的請求,任由或是同意其自行脫隊另組隊伍繼續行進?個人以為,在登山的世界裡沒有「三個臭皮匠勝過一個諸葛亮」的事情,今天領隊的任務就是要把隊員平平安安的帶下山,如果決定前進,那便是大家一起前進,一個都不能少(負面教材可以參考李俊生落單迷途死亡一案),如果因故決定撤退,也要將隊員「整叢好好」的帶下來,以今天北縣野外育樂干卓萬隊伍的例子來看,如果部份隊員提議要組成自組隊,領隊原則上是不應該同意的,因為今天領隊帶你們上山,就是要把你們平安的帶下山,這是一開始的約定,這是身為領隊的義務。

唯一的例外只能出現在這些部份隊員裡面有堪為領隊之人,並且也願意成為自組隊的領隊,管理自組隊的安全事宜,成為原本隊伍領隊的「分身」,來維護這些想要繼續前行的隊員們的安全。如果這些想要自組另外一隊的隊員裡,根本就沒有堪為領隊之人,身為領隊,恐怕是不會「放心」這些隊員脫離自己的掌握。如果這些想要自組另外一隊的隊員裡,根本就沒有堪為領隊的人材,領隊還放任甚至是同意他們離隊自行攀登,那麼,這是不是已經違反了一開始的約定了呢?

誰作決定,誰負責任!
在上述的「唯一例外」中,如果原來隊伍的領隊所選任的自組隊領隊有決策失當以致於隊員有傷亡情事,原來隊伍的領隊或許還要擔負起「認人不清、所託非人、人謀不臧」的責任。而如果是在原來隊伍的領隊放任或是同意觀念、知識、技能、經驗都不足以為人領隊之部份隊員自行另組一隊的情形,一旦這些隊員真有個什麼萬一,原來隊伍的領隊是否就可以用「如果你們堅持要自行組隊攻頂,即需對自身的安全負責」的理由,來脫卸原本應該要帶他們安全下山的義務?難道決定放「嗶鳥亂飛」的領隊一點責任都沒有嗎?誰作決定,誰就得對這個決定所引起的所有好、壞結果負起責任,今天原本負有把隊員平安帶下山的義務的領隊,同意隊員自己出去亂飛,不管他們飛出了什麼結果,恐怕或多或少都得算到今天作出決定的領隊身上,如此事關人命之事,為人領隊者,怎麼能夠不慎重從事呢?
(2008.04.02 於登山補給站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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