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2日 星期五

颱風天上山?

颱風天上山這段話其實還滿模糊的
是說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 馬上上山
還是說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時 人”剛好”在山上
如果我們以中央氣象局的預報作準(雖然有時不準 但還是先湊合著用)
一週天氣預報至少可以知道後七天的狀況如何
如果出發前就已經知道有颱風生成 是否朝向臺灣移動還不明朗
身為領隊應該如何決定
是否在知道有颱風生成的情形下決定上山就算是颱風天上山
如果出發前根本沒有颱風生成的消息 出發後才知道 這也算颱風天上山嗎
我想這是人們在使用這個詞的時候應該要先釐清的問題

中央氣象局有一個叫做颱風路徑潛勢預測圖的東西
知道颱風現時的位置 但颱風之後會往哪裡走並不能十分的確定
因此路徑走向的預測範圍在後頭幾天會愈來愈大 愈難精確
因此爬山的人要知道 預測不過是依照現時有限的資訊所作出來的猜測
隨著時間的推移 資訊會愈來愈多 愈來愈明朗
也就愈有利於增加我們作預測時的精確度

知道七日後有颱風生成 不是不能出發
而是要看你走的路線如何(行程中段或尾段有無過溪)
天數安排如何(必要時單攻路線不去 天數縮減)
中間有無可以安全又迅速的回到山下的應變路線(行程瘦身)
設想如果颱風路徑不似預測般的樂觀時 我們可以如何應變
如果颱風行進速度不似預測般的緩慢時 我們可以如何應變
就算是五天的隊伍 也要有被颱風帶動的氣流所造成的豪大雨所影響的準備

如果行程長又無中間應變路線可以迅速回到山下
在知道有颱風生成的情形下出隊
如此就很難排除在山上遇到颱風的可能性
如果真的就是遇到颱風了
我們是否就可以用颱風天上山這種含有負面評價卻又不清不楚的詞句去形容領隊的決定
我想這還是很有疑問
畢竟這跟海上颱風警報發布後 颱風侵台機率頗高的情形下還是決定上山的情形有差

我想上述情形最多只能說 在颱風生成 但是否侵台或影響台灣還不確定的情形下 因為路線的關係 如果颱風真的侵台或造成嚴重影響時將避無可避 在山上面對颱風
我很懷疑有多少領隊在這種情形下會說 「那…我們還是不要去好了」
我想 多半還是會很賭性堅強的決定出發
只是就如同之前所提到的 會否侵台或嚴重影響台灣是會隨著時間的推移愈來愈明朗的事情
在山上行進的隊伍持續接收山下所傳來的資訊會更能勾勒出接下來幾天大概會是怎樣的一個情形
如果賭贏了 天下太平
如果賭輸了 是要回撤還是要往前覓地躲避 這可能得看個案才能決定
只是在賭輸的情形下 如果決定往前覓地躲避或是回撤不及
是否就算是颱風天上山 我想 這還有商榷的空間

爬山的人可能對此問題都莫衷一是了 更何況是記者呢
當颱風天上山-搜救-動用社會資源-很不應該的負面評價被媒體強力放送的時候
是不是應該再細緻一點 再限縮一點的來使用「颱風天上山」這個詞

如果 根本沒法明確限定這個詞的指涉範圍
那麼是不是應該考慮不要再用這個不清不楚卻又沉重的負面評價了呢
(2007.10.12發表於登山補給站)

2007年9月14日 星期五

女同志收養小孩 有何不可?

同性伴侶享有親子家庭生活,體驗親子互動、情感交流的權利,不應該因為假想的、錯誤的「同志收養將造成幼兒成長的性別錯亂」的理由而受到歧視。

報載有一對女性同性伴侶想要收養小孩卻遭到法院以「同志收養將造成幼兒成長的性別錯亂」的理由,認為可預期小孩將會面對不同壓力,對幼兒不公,裁定不准收養。個人以為法院的說理實在薄弱,其中不但蘊含了長久以來對同性伴侶污名化的餘毒,同時也無法正確認知生養小孩背後所代表的意義,爰為文澄清之

首先「同志收養將造成幼兒成長的性別錯亂」的理由是將喜愛同性的行為視為「錯」、當作「亂」,認為世間的情愛只有異性戀才是「正確」的,法官無意識的透露出自己對於同性戀的嫌惡。從生理上而言,該名小孩的性別的確是女性,根本不會錯亂,會被法官認為是錯亂的只有小孩對於自己的性別認同,但是性別認同往往是被刻板的、定型化的在小孩的成長學習過程中被教育著,男孩就是不能穿裙子、玩洋娃娃,應該要穿褲子、玩變形金剛,就是應該要愛女生而不能夠愛男生。只是男生愛男生、女生愛女生,只要跟大部份的人群不一樣,就可以被說成是「錯亂」嗎?忠於自己的感覺、順從自己的渴望、愛我所愛,這樣有什麼錯誤?再者,就算異性戀的父母再怎麼強力放送、教育孩子異性戀的情愛模式,也還是有孩子認清自己,勇敢的向同性表白,享受情愛的歡愉。法官將同性間的情愛視作「錯亂」已屬不該,將「錯亂」的發生「歸咎」於同性伴侶所組成的家庭更是睜著眼睛說瞎話,頗似「摸乳十秒不會引起性慾」般的不食人間煙火。法官斷案立場超然是要超乎兩造、超乎個人偏見,而不是超乎社會現實生活之上,如此說理,實難服眾。

另外,報導也提到:「法官駁回這件收養案的主要理由是,孩子可能發生性別認同錯亂,日後在學校和同儕間,如果性別認同、性向扮演異於多數人,會承受極大壓力,遭同學和朋友取笑,這些壓力都要孩子單獨面對,非收養人可排解。法官指出,成年同志應思考「不能只為滿足自己對完整家庭的期待」,將一個沒有思考、拒絕及選擇能力的孩子,置於未來不可測的壓力中,這對孩子並不公平,法院基於對孩子最大利益的考量才駁回」

個人以為人生在這世上本來就是在面對許許多多「未來不可測的壓力」,一開始我們同樣都是「沒有思考、拒絕及選擇能力的孩子」,但就是因為著「父母」的愛護、教導以及我們成長學習過程中所接觸到的人、事、物,使得我們可以面對未來不可知的挑戰,一步步的走出人生的道路。如果說法官的說理是可以被認同的話,那麼世上的男男女女都不應該為了滿足自己對於「完整」家庭的期待、滿足自己對於享有親子家庭生活,體驗親子互動、情感交流的需求來生養孩子,因為「這對孩子並不公平」。如果法官的說理真的是可以被認同的話,結果就是這樣,只是這真的可以被眾人所接受嗎?這實在是一個很大的問號!
面對他人的嘲笑、排擠、甚至是「霸凌」,第一時間的確是只有孩子一個人承受,但孩子並不孤獨,只要他擁有「父母」的愛。法官否定收養人排解孩子所受痛苦的能力,正是出自於對於同性伴侶的偏見,認為同性伴侶所組成的家庭不能同異性戀所組成的家庭一般,給予孩子心理上的支持與痛苦的排解,此種無來由、沒有明確證據的結論實難脫免速斷及不附理由的指摘。究竟誰有資格說他人不能排解自己孩子所承受的痛苦?我想這應該是由孩子來決定吧!法官在此仍舊是被自己對於同性伴侶的偏見牽著鼻子走,如此「說理」還能稱之為說理嗎?我想,這仍舊是個很大的問號!

2007年8月8日 星期三

我們需要另一個樂生療養院?

我們需要另一個樂生療養院?
令人欣慰的,關愛之家不用遷出了。但隨著勝訴判決而起的報導卻令人感到一絲不安,中國時報2007.08.08 A17版報導了上述消息,同時也報導了管委會發言人的感想,其中提到了:「政府應該出面為愛滋患者尋覓集中處所,而非由社區獨自承擔」。署名為黃錦嵐的新聞分析也提到:「按說,愛滋病患的安置、療養,應如同肺結核、SARS病患一樣,屬公共衛生政策的一環,由政府擔負重責大任,例如,興建專業療養院,統籌治療,避免擴散,才是正辦」。上述的說法擺明了就是認為愛滋病患不應也不能與未患有愛滋病的他人,一同住在地域上相鄰接的處所,無異於希望建立一個以愛滋患者為主要對象的集中營,猶如創建另一個樂生療養院。

新聞分析先「技巧性」的將愛滋病患與肺結核病患、SARS病患並列,之後再提出「興建專業療養院,統籌治療,避免擴散」的「正辦」,此種行文方式,實難脫免誤導混淆之指摘。試問,傳染途徑不同,如何能夠相提並論?難道與愛滋病患呼吸同一空間的空氣就會感染愛滋病嗎?
除非是感染途徑多元且極易於日常活動中傳染的疾病,否則我們不應走向機構化、集中化的管理與治療模式。如果只是因為「自己嚇自己」的誤解甚至刻板偏見,便足以使一群人被關入「集中處所」或是「專業療養院」,那麼,我們跟納粹有什麼不一樣?

2007年7月30日 星期一

白領外勞還是外勞 看崔琦事件有感2

聯合報2007.07.29的社論如此説道:「這正是一個眼高手低政府的虛偽作為:口頭上宣稱尊重人才,行動上卻是在驅趕人才;表面上聲稱要對外延攬人才,實際上卻把專家人才視同外勞苦力,當成爭搶本土飯碗的入侵者般防範」。

外勞苦力被視為爭搶本土飯碗的入侵者?如果是從本土勞工的角度來看,的確是可以這樣說,但如果是從企業主的角度來看,則是填補了國內三k產業(kitsui 辛苦、kitanai 骯髒、kiken危險)勞力缺口的大補帖。要怎樣來形容外籍勞工,端看你想從何角度來切入,就算是白領外勞,以本國白領人才的角度來看,一樣算得上是「爭搶本土飯碗的入侵者」。社論如果要捧外籍白領的LP實在無須使用貶低外籍藍領勞工的手段,而是應該正視白領外勞一樣也是外勞的事實,將磚頭砸向侵及外籍人士資訊自主、人性尊嚴的不當管理措施,而不是牽強的予以區別,視現時對外籍勞工的管理措施為當然。
另外社論也提到:「在民進黨眼中,一向只有「非藍即綠」的二分法;沒想到,它看藍、白領卻幾近色盲」,這使我想到「法律是盲目的」這句話。這句話的重點在於法律不因人們身上的膚色而給予不同的對待,社論用來修理民進黨的話,在我的耳裡卻成為讚美,這真是有趣!

2007年7月29日 星期日

登山隊伍分隊行進的理論與實務

登山隊伍分隊行進的理論與實務

壹、分隊定義與分隊時機
登山隊伍在行進間可能因為人員傷病、行走經驗不足或體能不佳導致行進速度緩慢,為了不使其他隊員因速度較慢的隊員而減緩速度,無法按照個人熟悉的步調行進,造成體能或是心理上的額外疲勞,使得隊伍增加人員生理心理額外耗損的不安全因素,因此有讓其他隊員依其步調行進而將隊伍拆開的必要。在個人過去的經驗及見聞裡,曾經聽過有一支八人隊伍因有人員疑似高山症體能表現不佳,又有二人分別因感冒及體能不佳導致行進速度緩慢,因此拆成四組行進的例子。而自己所帶領的隊伍中亦有因人員體能表現不佳而進行分隊的例子。不論是四、五人的小隊伍或是十人、十二人的大隊伍都有可能會進行分隊,因此團體行動固然是領隊帶隊時的原則,但長時間的實踐經驗告訴我們,分隊與其稱之為例外,倒不如稱之為常態,因為會造成人員行進速度不一的因素實在是太多也太經常性的上演著。而在分隊的情形下,如何才能確保各組的安全,則有賴於分隊時的人員編組、順序安排及器材調配是否合理得當,而這正是下一個段落要討論的主題。

貳、分隊時應注意事項
就分隊時的人員編組而言,如果隊伍中有數個新生的話,正常的作法應該是指派老生一對一的就近照顧,由老生來分擔領隊人員管控的部份工作,一方面提供新生就近的詢問管道,一方面老生也可以觀察新生表現,回報領隊知悉,這正是出隊老新生比至少要一比一的道理。在順序安排上則是老新生交錯,也是一個盯一個,通常新生在前,老生殿後,如果新生愛衝,老生就必須將新生管控在自己的視力範圍之內。不論是在大學登山社團或是社會人士登山社團,如此的人員管控模式都應該被採用,因為領隊只有一個,不論是押後或是在隊伍中段,都很難仔細的去注意每個新生的行進狀況,因此能力好、配合度高、有默契的老生正是襄助領隊作好人員管控的好幫手。不過現實的情形是老新生比通常都不會一比一,有時還很懸殊,因此要作好人員管控更需要厲行人員編組以避免落單獨行的情形發生。而擔任管控新生行動的老生更應該要有不超前新生、不自顧前行的觀念,因為欠缺團體行動意識而使新生落單獨行的老生將使得分隊時的人員編組喪失其管控人員安全、避免人員落單迷途的功能,導致避險機制的失靈。至於器材的調配方面則需注意醫藥包及通訊器材,最好的情形當然是分隊後的各組都能有一套,避免將醫藥包集中放在一組上,而各組如果都能有無線電手機,則可收互通消息之效,使領隊更能掌握隊伍狀況。至於糧食、水及緊急避難裝備的分散置放則是分配裝備時的基本原則,無需贅言。

參、案例檢討
李俊生落單迷途死亡案
Icefish於登山補給站上發言
(略)
此次事件小弟"親見"向台中消防局報案部分內容為:
1. 9人中有5人具嚮導資格,但其中兩嚮導為此行嚮導同山社的夥伴,應是相約同行, 其中一人只走到審馬陣山屋並提前下山.
2. 當天早上出發失蹤者走在第二位,此"集團"連他本人共有3人在相互距約莫2分鐘步行的距離內,第二"集團"有2人,與第一組人離開山屋的時間約差3分鐘,最後一組"集團"有3人,其中一人為此行嚮導(行程中每住過ㄧ個山屋,該嚮導均會留待最後作完清掃後才離開)擔任當天早上押隊工作.而失蹤者在下到木杆鞍部前被第3位隊員超過,第三位隊員也是最後見過失蹤者的人,其後5個隊員均未在中途再見過失蹤者;而到710林道6.7K登山口後領隊發現有一隊員未到達…

山友所謂"不超越嚮導,不落後領隊"的原則,此次事件似乎並無衝突, 或許版上的前輩倒是可以針對類似這種團體登山而隊員中途"失蹤"的情形提供看法及建議...

網路協尋啟事
請大家協尋南湖大山登山失聯人員-李俊生 2006.11.29
95年11月10日~13日,我們公司登山社組成一支9人挑戰「南湖大山」的隊伍。此隊成員陣容堅強,九人中有五位具有高山響導之資格,不管事前的規劃、還是出發前的宣導,都做得很充足。
上山的過程中也都很順利、天氣也很晴朗。可是,在我們最後一天下山到達登山口時,卻發現少了一位隊員-李俊生。(略)

依Icefish親見的報案內容來看『最後一組"集團"有3人,其中一人為此行嚮導(行程中每住過ㄧ個山屋,該嚮導均會留待最後作完清掃後才離開)擔任當天早上押隊工作』。個人以為「押隊者」並不等於領隊,領隊也不一定就只能押隊,所以個人無法確定該名「嚮導」是否就是管理全隊安全事宜、發號施令的領隊。又因資訊貧乏所以不知新光人壽登山隊的內規中,關於隊伍組成是否設有領隊一職,因此以下的討論是基於一個假設:「該隊伍中有一名管理全隊安全事宜、發號施令的領隊」。

依協尋啟事的內容來看,如果在本案中的人員組成真的是「陣容堅強,九人中有五位具有高山響導之資格」的話,那麼領隊在作人員管控時可謂資源充足,只是,資源充足跟資源素質之間並沒有什麼關係。在本案中領隊(如果有的話)在出發時所作的編組,將李員編在第一集團,那麼第一集團的老生便必須管控李員的行動,而不是超前李員走自己的。就算李員行動緩慢,不適合以第一集團的速度行進,而有編入第二或第三集團的必要,也不應該是放任其單獨行進,而是應該陪同李員等待第二集團,或是要求李員原地等待 切勿單獨前行(不過個人情感上不支持第二種作法)。依Icefish親見的報案內容來看:「此"集團"連他本人共有3人在相互距約莫2分鐘步行的距離內」以及「而失蹤者在下到木杆鞍部前被第3位隊員超過,第三位隊員也是最後見過失蹤者的人」。個人以為「二分鐘步行的距離內」還是離得太遠了,既曰集團應該是前後距離還在第三人可以看見前二名隊員的範圍內才稱得上是一個集團,就算一時看不到 拐個彎也應該要能見得到人。至於該集團的第三人,個人不知其是否具有「高山響導之資格」,如果有,代表這個資格是虛假的,只能拿來說嘴、貼金而已。因為頭頂嚮導光環,竟然連照顧新生不使其落單獨行的意識都沒有,這算哪門子的「高山嚮導」?是由哪一個團體認證的?如果第三人沒有高山響導資格,則須視其能力是否足堪認定為老生,來決定領隊在人員編組上是否有所疏失,如果第三人連老生都算不上的話(欠缺團體行動意識、不知獨行風險者)把二個新生編在第一集團且其後無老生照顧,這樣的決策並不是一個正常領隊應有的表現。但如果第三人可以算是老生的話,這筆帳就不能算在領隊頭上了。如果身為老生,卻又超前新生,不思陪同,自顧前行,很難說人走失了,該名老生一點責任都沒有。

鐘政忠落單迷途獲救案
網路新聞
基隆關稅局登山隊受困高縣中央山脈卑南主山 陸空展開搜救 中央社
基隆關稅局登山隊攀登高雄縣中央山脈卑南主山三叉峰時隊員鍾政忠失聯,兩名隊員入山搜尋,也困在三叉峰下等待救援,縣府消防局第三大隊隊員入山搜救,並請空中勤務總隊直升機協助救援。
基隆關稅局登山隊八名隊員去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由高縣桃源鄉南橫公路進涇橋入山,攀登三叉峰,三日下午只有七人由桃源鄉藤枝下山,並向縣府警察局六龜分局森濤派出所報備稱六十歲的鍾政忠體力不繼而落後。七人當晚夜宿派出所內。
林姓隊員表示,鍾政忠落後登山隊約一小時腳程,二日下午三時許,登山隊由卑南主山三叉峰下山時遇到鍾政忠準備上山。當天晚上十時許,登山隊在三叉路口休息等待,聽到鍾政忠喊話﹁可能迷路﹂,登山隊回話要他就地紮營,登山隊也在附近紮營,三日上午就喊不到鍾政忠。
四日上午,鍾政忠尚未抵達,林恭麟、張宗熙循登山路線入山搜尋,一度失聯,已返回台北的林姓隊員與他們取得聯繫,兩人在三叉峰下的三叉路紮營,林恭麟無法走路,等待救援。
縣府消防局第三大隊昨天晚上派出十一名隊員入山搜救,今天上午申請空勤總隊直升機抵達三叉峰上空,受亂流阻擾而返航,下午直升機將入山搜救。
鍾政忠、林恭麟、張宗熙都攜帶登山重裝備,短時間沒有立即危險。

95/96年南一段山野迷途記 鍾政忠
猶如深山修行之考驗……鍾政忠
「美秀!太晚了!我迷路了!」這是我與隊友最後的對話,隱約聽到隊友的呼喊回應「就地紮營」,研判聲響來自下方山腰處,心想天黑找路不易,還是留待明早再下切會合,擔心隊友折返找人,索性留字條:「海關(基隆)林恭麟兄 我於96.1.2日 21:00通過 鍾政忠」,繼走到一處崩壁上方,就地紮營休息。
1月3日天微光05:30即起,見崩壁上有台北縣野外育樂休閒社之標示條,並有約10公尺長往下之繩索,於是抄捷徑下山(事後檢討:應該是由樹林出來,再拉繩索上去,左切上去或下去右切才對),從崩壁拉繩索直直下切,崩壁垂直陡峭,岩壁巨石碎粒遍佈,為減輕重量先將背包裝備逐次丟下山谷,四肢併用地攀岩向下直抵山凹已耗去4小時,遍尋不著隊友,此時心中「走錯路」的警鐘響起(略)

由於現存的各項資訊並不能看出該隊是否有領隊,所以以下仍是基於一個假設:「該隊伍中有一名管理全隊安全事宜 發號施令的領隊」來進行討論

從鐘員字條上所留時間來看,很明顯的一件事情是,這一隊在走夜路。但個人認為:「天色昏暗,導致迷途者自己走丟」或「該地形混亂不清,導致迷途」,都不是此次事件的主因,主因仍是在於「分隊」這件事情上。

摸黑並沒有什麼,摸黑還分隊那就有問題了。如果該隊有領隊的話,在不紮營摸黑續走的決策下,正常的作法應該是收攏隊伍,前頭等待落後者,待全員到齊後再大家一起摸黑。就算地形混亂、路途不清,派出隊伍中體能尚佳者尋路,掩護指示落後者行進,一來不會使落後者慌張頓失分寸,二來大家同在一起,又有何懼哉?又怎麼會有落單分頭紮營的情形發生?

從報導上來看,鐘員體能在二日下午三點便遠低於其他隊員,在人員體能走下坡的情形下,以及冬季高山入夜後的低溫環境,很難說領隊當時不覓地紮營摸黑續走的決策是最好的選擇,更糟糕的是竟然還分隊,放鐘員一人落後,這不是一個正常的領隊應該有的表現。

當然鐘員自己的處置也不無可議之處,其文章表示:「心想天黑找路不易,還是留待明早再下切會合,擔心隊友折返找人,索性留字條」。其心態似乎是打定「下切」的主意,在知悉自己並非走在隊友行經的路線上,不思回頭尋路反而下定決心下切,甚至擔心隊友折返找人而留下字條,真不知道是從何而來的自信,使得鐘員忘記迷途時應有的處置方式:「原地待援」或「回到上一個路標處」。在文中,鐘員亦自承『抄捷徑下山』,只是令人驚訝的是,後頭的檢討與改進並不是「原地待援」或「回到上一個路標處」,而是「決不脫隊,落後時,應趕上」。如果是在平時行進時那也就算了,如果是在自己迷途的情形下還來這一招,連「抄捷徑下山」都使出來了,如果真是這樣的話,個人以為,鐘員的「運氣」真的是太好、太神奇了。

回到正題,如果隊伍中的領隊面對隊員單獨落後,不得不單獨紮營的情形又應該如何處置呢?個人以為這牽涉到人員組成、人員狀況、糧食、器材、天氣等條件是否足以支持組成一支臨時的搜尋隊與一支聯絡(求助)隊。因為資訊貧乏,個人無法多作揣測只能提出疑問,那就是:為何拖到四日才派出搜尋隊循原路找人。以二日晚間尚能喊得到人的情形,三日上午不見人影就應該要有動作了,甚至三日一早就應派出搜尋隊找人,用喊叫聲保持聯繫,而不是杵了一天不見人影,才在四日派出搜尋隊,這中間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我不知道,只能提出疑問。

肆、結論
分隊不應該是常態,更不是應然之理,只是現實登山隊伍的實踐情形很難不去分隊。而為了減低分隊可能產生的風險,所以我們更應該要進行人員編組,老生帶新生更要有不落下任何一人(leave no person)的觀念。人員編組雖是在分隊的決策下減低人員落單走失風險的機制,但人員素質更是關鍵,欠缺團體行動意識、不知獨行風險的人員將會使避險機制失靈,不幸事件於焉而生,為人領隊者不可不慎。

(改寫自「從李案 鐘案論領隊職責」一文,2007.01.25發表於登山補給站)

2007年7月26日 星期四

白領外勞還是外勞 看崔琦事件有感

白領外勞還是外勞,不會因為作的是知識的傳遞或經驗的分享而更易其本質,白領外國人之所以對外勞一詞頗感冒,這是因為外勞總是和負面的詞彙連結在一起 ,因此白領外國人並不希望自己也是這個詞彙所指涉的一份子,如果受到的待遇與藍領外勞一樣,甚至有降級一詞的使用(黃錦樹於2004.05.04的讀者投書) 。在其認知中就算是自己的確是來台灣付出心神、時間及勞力來賺取薪資,卻仍然對外勞或外國籍勞動者一詞敬謝不敏,因為在日常用法中外勞連結了太多負面的詞彙,這是白領外國人所欲擺脫的稱呼,但其努力實質上仍是徒然。不論怎麼說,白領外國人來台工作,仍舊是屬於外勞。

外勞為何要做健康檢查 強制性的健康檢查 身體健康狀況的強制揭露
一、國境管制避免傳染病境外移入?為何本國人入境時不作 任由防疫漏洞存在?
二、為勞動環境的安全?不只入境時要作 應該要定時作 但為何本國勞工不用?還是本國勞工的勞動安全不值得重視?
三、強制性身體檢查 健康狀況的強制揭露 直接侵損資訊自主 人性尊嚴 這又是所為何來 若為了防疫 又何以本國外國大小眼 愛滋病不會只傳染外國人而不傳染本國人呀! 柿子專挑軟的吃? 外國人不受本國憲法保障的迷思應予打破

強制性身體檢查可能產生滑波效應 為了學生安全 教師應作檢查 為了每個學生的安全 學生應做檢查 為了每一國民的安全 每一國民都應檢查 為了什麼而必須使得每個人都承受強制性身體檢查所帶來的不利益? 值得我們如此犧牲嗎? 現時並不存有此種法律 代表我們並不打算用自己的資訊自主與人性尊嚴去交換傳染病的全面發現 外國人非我族類 是可以被犧牲的 因此外國人不受本國憲法保障的迷思才又有了復辟的機會 但對於同樣對本國作出貢獻的藍白領外勞卻有著差別待遇 一個是受到邀請 歡迎 禮遇的白領嬌客 一個是從事被認為是較為低下的體力勞動 被認為是恩惠受領者的藍領外勞 因為職業上的高低(職業不分貴賤是應然 但職業有貴有賤卻是實然) 因此對於白領藍領外勞的管制上又有了差別待遇 對於白領外勞的需求是否足以正當化此種差別待遇 卻容有疑問(尤其是各大學邀請的外國學者要做檢查 中研院邀請的卻不用 其間的差別待遇更是不知所為何來 機關等級高 官大學問大 官大就不生病了嗎?)

報載:但現行法令將外籍教師視同外勞,須請領勞工工作證,恐有損學者尊嚴、貽笑國際 有疑問的是其他藍領外勞難道就沒有尊嚴了嗎? 還是學者尊嚴就是要比藍領外勞的尊嚴來得高級更值得保護? 這使我不禁聯想到下面這段話:
老鴇對待公子哥畢竟不同於對待路邊的乞丐

2007年7月17日 星期二

為了高跟鞋

為了高跟鞋
故事要從一則民事判決講起,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作成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百四十號判決。事實經過是,一位女性同胞去土雞城吃飯,吃完飯要離開時,因工作人員清洗打掃廚房地面,使得清洗後之油漬污水流到大門出入口,造成地面因油漬污水積存而濕滑,造成這位女性同胞離開時滑倒,導致尾胝骨骨折,因此向店家求償。

訴訟過程中,店家提出的諸多抗辯中有這麼一段:「又原告來店消費當天,足蹬七公分細跟高跟鞋,腳步一旦不穩,本極易跌倒,乃原告自己不注意行路安全,竟遽以其跌倒之事要求被告損害賠償,並無理由」,法官則以:「衡情被告任由土雞城員工於營業時間內以蘇打水清洗廚房地面造成污水油漬漫流至店門口,造成該處因油漬污水積存導致地面濕滑,衡諸一般經驗法則,無論穿著平底鞋抑或高跟鞋,該處路面濕滑已極易影響行經該處者步履之穩定,與原告是否穿著高跟鞋無關」以及「況高跟鞋已為現今社會女性所不可缺少之鞋款,自無法以原告穿著高跟鞋而推論原告有何過失」來反駁店家認為原告穿著高跟鞋,原告自己也有過失,應負一部份責任,因此請求減輕賠償金額的主張。

在事實的認定上,法官認為是店家任由員工將清洗廚房的污水排放到出入口的地方,因而導致地面溼滑,不管你是穿平底鞋還是高跟鞋,行經該處,皆有容易摔倒的風險,問題不是出在高跟鞋上,而是地面狀況是否安全,人走在上面會不會較其他路面來得容易滑倒。

如果法官講到這裡就停止的話,我就不會有之後一連串的聯想了。令我感到有趣的其實是「況高跟鞋已為現今社會女性所不可缺少之鞋款,自無法以原告穿著高跟鞋而推論原告有何過失」這一句。法官似乎是在說:「因為現在的社會,女性朋友穿高跟鞋已是極為自然之事,女性也不會放棄繼續穿著高跟鞋,怎麼可以因為女性穿著高跟鞋,就把摔倒事件的發生,歸咎於高跟鞋的穿著上,因此進而認為女性自己也要負一部份的責任」,不曉得自己這樣的解讀是否能夠貼近法官的「心中真意」。

高跟鞋跟一般的平底鞋比起來,的確是需要更多的技巧與肌力來維持身體的平衡,其鞋底與地面的接觸面積也較平底鞋要來得小,在移動腳步時更得注意鞋底與地面所夾的角度,力求鞋底與鞋跟同時落地,以求得平穩。平底鞋就沒這麼麻煩了,只要地面不是濕滑的,腳後跟先著地也很少會扭到或滑倒。不管你怎麼看,穿高跟鞋的摔扭機率本就較平底鞋要來得高。或許讀者你也會反駁說:「技術好的人就是不會扭呀!」其實這就像騎腳踏車一樣,一開始,我們的動作一定是不怎麼好看的,運氣差一點的,免不了得摔個幾次,摔久了,自然也就不會摔了(因為會痛,要嘛放棄,要嘛不摔),各位現在踩著高跟鞋還可以「兔」整條街的女性朋友不妨可以回想當初第一次穿高跟鞋的心情與情景,相信應該跟上面講得差不多。熟能生巧自然是個顛撲不破的硬道理,但就算我們已經進入又熟又巧、以臻化境的境界裡,不能否認的還是:高跟鞋仍舊要較平底鞋來得容易摔、容易扭。

但這又跟這件請求賠償的案子有何關係呢?我在想,如果今天摔倒的女性同胞是位屬於「學步期」的高跟鞋初學者的話,或者是穿著新高跟鞋的高跟鞋愛用者的話,不曉得法官會怎麼判?在判決中法官也短暫的提及了這個問題:「經查原告雖不否認當時穿著高跟鞋,惟稱平時走路並無跌倒情事等詞」。不過我想穿不穿高跟鞋一直都不是這整件案子應該要去考量的重點,因為地面濕淋淋又油膩膩的,誰都不能保證自己走在上面不會摔倒,除非腳上穿的鞋子有特殊功能。就算在這個案子中店家真的能夠舉證證明平底鞋怎麼走都不會摔,高跟鞋就是會摔,一樣也沒辦法脫免賠償的全部責任。今天顧客上門用餐,店家本應提供安全舒適的用餐環境,若你今天招待的客人中有穿著安全性較平底鞋來得低的高跟鞋的客人,店家一樣得提供他「安全」的用餐環境,今天因為店長放任,員工將環境弄得溼滑油膩,便是此項義務的違反,縱使店家在門口貼有地滑小心的告示,也不表示店家就可以脫免提供安全環境的義務,而任令地面溼滑油膩。如果今天店家就是要把地面弄到只有穿平底鞋才不會滑倒的地步,那店家就不應該招待穿高跟鞋的客人,而應該在地滑小心的告示旁另外再貼一個「穿高跟鞋者謝絕入內用餐」的標語。

高跟鞋較平底鞋來得容易摔、容易扭的特性在這件案子中沒有發揮的空間,但最近接連得知的訊息卻開啟了我另一段的思考。

先是內政部說要把水溝蓋格板寬度由二點五到三公分縮小為一點五公分,其目的主要是為了:「考量身障者行動的方便,由於輪椅最小輪軸寬幅及柺杖端直徑約為一點八公分,為避免造成輪椅或柺杖陷落水溝蓋格柵,在和身障者團體及專家學者研商後,建議格柵寬度在主要行進方向應小於一點五公分」,「這也同時兼顧避免女性穿高跟鞋鞋跟陷落格柵,造成行走的危險與不便」。

後來是:「台灣高鐵台中站啟用,殷琪親臨主持,當她抵達會場時,不小心差點跌倒,原因是地板上的伸縮縫,是軟橡膠材質,卡住了她的高跟鞋」。

接著是十月二十五日在聯合報及中國時報都有相關報導的人孔蓋問題,內容大意為台北市的道路人孔蓋很多,曾有一位陳姓男子被人孔蓋絆倒骨折,請長假休養,考績降成乙等,父親過世也無法跪拜送行,後來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法官判令北市府須賠償十萬五千元。另有一名林姓機車騎士,在台北市騎車時被高出路面的人孔蓋絆倒,下顎縫了三十多針,提出國家賠償訴訟後,獲賠十五萬一千多元。

以上訊息讓我聯想到如果是女性朋友穿著高跟鞋,因為鞋跟掉進水溝蓋板的縫隙中或是插進地板的縫隙中,因此跌倒受傷的話,可否獲得國家或是業者賠償的問題。

如果嘉義地方法院法官的見解是合理的話:「況高跟鞋已為現今社會女性所不可缺少之鞋款,自無法以原告穿著高跟鞋而推論原告有何過失」,那麼那些因為鞋跟掉進水溝蓋板的縫隙中或是插進地板的縫隙中,因此跌倒受傷的女性朋友們就可以向設置水溝蓋的政府以及鋪設地板的業者請求全額的賠償金,不用因為自己穿著高跟鞋而負擔一部份的責任,導致賠償金的酌減。只是,問題是,這樣的看法真的合理嗎?

摔倒受傷,這是誰都不願意去經驗的事情,一來會痛,二來丟臉,只是一件事情之所以會發生,其背後的原因往往不只有一個,而是多到你想不到的因素交互影響,共同作用而產生的。在「穿著高跟鞋,因為鞋跟掉進水溝蓋板的縫隙中或是插進地板的縫隙中,因此跌倒受傷」的敘述語句中,導致傷害發生的原因可以被敘述成:因為你穿著高跟鞋,所以鞋跟才會掉進縫隙中,導致摔倒受傷;也可以被敘述成:因為縫隙「太大」,所以我的鞋跟才會掉進去,導致摔倒受傷。從不同的立場去理解一件事情的發生,往往是各自表述,各彈各的調,只是當這樣的案件被提出時,法院又要如何來判決呢?

這時就不得不提到「責任分配」的問題了。小時候走路上下學,長輩或老師都會叮嚀小朋友們馬路如虎口的道理,要遵守紅綠燈的指示,紅燈停,綠燈行,黃燈亮起時,還沒有開始過馬路就原地停住,已經走到一半的就快步通過。這不但是行人應該遵守的交通規則,更是當人車相碰時決定責任歸屬的準則。如果行人遵守交通規則卻還是被車子碰到,我們可以說:「行人已盡其防免事件發生之義務」,因此對於事件的發生,行人是不用負責的,因此應再看看車主是否有違反駕駛人應遵守的交通規則而導致人車相碰的情形,如果有,駕駛人就得為了這整件事情的發生負起全責;如果沒有,代表駕駛人也遵守了他應遵守的交通規則,因此不用為行人的傷害負責。雙方都盡了應盡的義務(盡人事),但事情還是發生了(天命如此),這就叫作「註死」,也叫作「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的意外事件」。對於這種事情的發生,人也是無能為力的。

回到原來的問題上,責任分配的概念又要如何在高跟鞋的案例中運作呢?女性朋友有不准穿高跟鞋的不作為義務嗎?有當你穿著高跟鞋時不要接近水溝蓋的義務嗎?有注意地板間縫隙不要踩進去的義務嗎?還是說政府負有將水溝蓋格柵寬度縮短至高跟鞋鞋跟掉不進來的義務?業者負有將地板伸縮縫材質改為硬質的義務?我想人民跟政府之間的關係應該與人民跟業者(其實也是人民)的關係分別來看。

人之所以不能離群索居,就是為了要與他人分工合作,共同生產生活之所需,而人們組成國家則是企求更高的福祉,希望藉由政府的施政使得人們的生活能夠更安全、更幸福,因此政府有義務提供安全的環境以避免人民受到傷害,促成人民有追求幸福的可能。在高跟鞋與水溝蓋板格柵寬度的問題上,嘉義地方法院的法官說對了一點:「高跟鞋已為現今社會女性所不可缺少之鞋款」,不管你是把高跟鞋看成跟裹小腳一般是對於女性的控制,還是把高跟鞋當成襯托自己氣質的好朋友(追求自我實現、自我滿足),還是只是因為公司規定而迫於無奈,不得不穿的勞什子,都不能否認的一點是:高跟鞋的確有很多人在穿。

然而為了讓穿高跟鞋的人們能夠走得安全,穿得高興,政府是否就應該耗費鉅資(據報導全國更換水溝蓋板總經費粗估達十億元之譜)將水溝蓋格柵縮短至高跟鞋鞋跟不會掉進來的寬度?我想一看到鉅資,男人們的心中不免猶豫了起來,但是如果想到自己的媽媽、姊妹、太太、女朋友、女兒、阿姨、嬸嬸以及一堆女字輩的親朋好友都暴露在穿著高跟鞋,鞋跟掉進縫隙裡,跌倒,受傷,心情不好…的風險中,我想該換的就不只是格柵過寬的水溝蓋板了,其他如排水孔、路面的縫隙,只要是對於穿高跟鞋的人存有「危安因素」的地方都應該是政府花錢整治的對象。因此穿不穿高跟鞋是人們的自由,但是提供安全的環境卻是政府不可豁免的保護義務。不過如果是因為穿高跟鞋的技巧不純熟而在無安全之虞的地面上摔扭,這時也就只能夠摸摸腳踝,自認倒楣了。

至於業者在其營業場所是否也有為了高跟鞋族群而應提供無危安因素的環境的問題,其實就如同上述土雞城老闆與顧客間的關係一樣,業者如果不想花錢改善地板伸縮縫的填充材質,以避免高跟鞋族群因踩入縫隙跌倒受傷的可能性,大可在入口處張貼「著高跟鞋者謝絕入內消費」的牌子,以及「地板有縫,危安因素,執意進入,風險自負」的告示,擺明了就是不作高跟鞋族群的生意。只是開門作生意最希望的還是近悅遠來、一試成主顧,很難想像真有業者膽敢忽視高跟鞋族群的消費能力,因此只要業者不放棄高跟鞋族群的廣大客源,業者就應該負起改善地板伸縮縫填充材質的義務,務使高跟鞋族群能安心的行走其上。台灣高鐵的大老闆已經栽了一次,不曉得在未來的日子裡還會不會栽第二次,暫且讓我們拭目以待。

因此繞了一大圈,這位法官的話,還真的滿合理的,只是似乎講得過於簡略。希望讀者在經過冗長的閱讀之後能夠對於這個議題有多一點的認識,謝謝!

知識的傳遞應嚴守分際而不具煽動蠱惑作用?

知識的傳遞應嚴守分際而不具煽動蠱惑作用?

這是一位教授的退休感言中的一句 以下文字是由相關報導所節錄的段落中再節錄

教書的戲劇美學 過多是種負擔
對我個人來說,作為大學教授,尤其,處理有關人文與社會現象的教授,過多的知識分子的自我期許,就像韋伯在〈學術作為一種志業〉一文中對當時德國左派學者利用講堂來宣揚馬克思主義所意圖表達的,縱然其意圖是深具良意的,但是,在知識的傳遞過程中,對純潔白淨的下一代,容易產生危險的潛越影響。基本上,這容易冒失地扞格到「嚴守分際而不具煽動蠱惑作用」的基本倫理要求。三十年來,我一直以此引以為戒,期盼自己能夠克盡良知地把自己所知的知識忠實地傳遞給下一代,而不至於誤導。當然,我沒有把握我自己是否真正做到了,不過,卻是小心翼翼地努力過。


對於「知識的傳遞應嚴守分際而不具煽動蠱惑作用」一句,個人有不同意見。

在傳遞知識時,真能不具煽動蠱惑作用?
意見的提倡、發表,便是使聽者與聞,藉由自己說法使聽者知曉。但是否真只及於使聽者知曉而不涉及任何的煽動蠱惑則容有疑問。如果只是單純的將意見市場上的各種說法作一字不漏的原味呈現 那麼學生就只需要研讀各家典籍便為已足 何需勞煩老師授課,若老師授課意在去蕪存菁事前篩選,則選入教材者正是老師欲使學生知曉者,未選入教材者則是老師不欲學生知曉者,取捨之間正是為人師者的主觀意志活動。電影安娜與國王中,茱蒂福斯特將湯姆叔叔的小屋一書交給朱拉隆恭王子時,難道只是單純的提供資料而不涉及意見的提倡?

知識的傳遞過程中只要是經過選取,有取有捨,便脫免不了煽動蠱惑的指涉,就算是聽起來比較軟性的「潛移默化」也是一種煽動蠱惑,只是感覺比較沒那麼激情強烈而已。

可能是在日常的用法上煽動蠱惑老是跟異端邪說、不見容於當道的意見的提倡聯結在一起,因此多少有著較為負面的意涵,但其本質就是提倡此意見的人希望與聞者認同此意見,並將此意見做為行動綱領,永矢咸遵。
說自己的話,傳達自己認同的道理,為的不是別的,為的就是與聞者的認同與實踐。因此知識的傳遞本身就是煽動,就是蠱惑。只是好的老師會提醒學生思考消化的重要性,會期望學生能走出自己的路,而不是一味的盲從於老師的足印。因此知識傳遞的過程中要避免的不是煽動蠱惑的作用,而是不知思考、囫圇吞棗、一味盲從的現象。因此為人師者在作知識的傳遞時應該要能提醒學生懷疑、思考 及決定的重要性,使學生有能力去形成自己的看法,走出自己的路。

FASTPACKING

還記得前面有人"獨行"O聖一日遊嗎?瀏覽文章時發現有FASTPACKING這個概念。雖然原PO在登山補給站的介紹認為:「只是很多不瞭解的山友會誤以為這種登山方式是飆山或攻山頭,其實這都是對Fastpacking錯誤的解讀」,其實這就是飆山沒有錯,只是飆山在日常用法中早已被污名化,就像"罄竹難書"這樣。如果個人經驗豐富、體力夠再加上天時地利,快速登山未嘗不可。體訓、輕量化本是應該,值得提出來講的則是"選擇合適的伙伴"。這就是獨行O聖一日遊會讓人有所疑慮的地方。獨行不出事則已,一出事很難不是大事。

在瀏覽台大北二段高山症事件的資料時,發現了一個不錯的簽名檔,分享一下:

"每個人都會有獨行的一天,又何必急在一時?"

打完收工~

低衝擊還是無痕跡

低衝擊還是無痕跡-參加2006國家步道環境優化研討會有感

在經過為期二天的研討會後,個人對於Leave No Trace這個團體所提倡的七項準則,欣然接受。只是對於林務局使用國家資源去推行「Leave No Trace」有點意見。

首先是對於美國那一群LNT的提倡者及實踐者為何不使用「Low Impact」或是「Minimum Impact」去稱呼這些原則與行動的總集合,而是使用「Leave No Trace」這種具有極致性、絕對性涵意的詞句,有著深深的疑問。在研討會中似乎只是在討論那七項準則的內容、實踐情形以及Localization的問題,卻不見對於上述問題的討論,似乎是美國人這樣說,我們台灣人也就這樣說。在研討會中個人也利用發言條的形式向LNT高階指導員陳彥杰先生提出上述疑問,不過很可惜的是陳指導員並未回答到問題的主幹,問題還是沒有獲得解決。

自己之所以會有如此疑問是因為採用「低衝擊」或是「無痕跡」都將連結至人們是如何描述、定義個人與自然之間的關係,這關係到個人的想法、理念的問題。

在研討會的第一天有位老師提到「融入山林」,在第二天林政翰講師也提到「人不是不屬於(自然),而是回到(自然)」,這裡所表露出來的是一種將人們當成是自然的一部份的理念,既然是自然的一部份,那麼人們也就跟山豬、飛鼠、黑熊、水鹿、山羌以及其他動植物一般皆是自然的一部份。跟這些動植物一樣的是,人在自然中同樣會留下痕跡「Leave Trace」,而且是理所當然、再自然不過的事情,因此如果人們想維護自然不因自己的行為而受到「過度而不可或難以回復的傷害」的話,要作的應該是「Minimum Impact」降低衝擊的動作,而不是完全不留痕跡「Leave No Trace」的動作,因為這是不可能的。在這種人與自然關係的理念中來講求「Leave No Trace」實在是緣木求魚而不可得。

而在另一種關於人與自然之間關係的理念中,人們是自外於其他動植物與高山流水所構成的自然的,兩者是分離的個體。而當人們進入自然時,不可避免的將會留下痕跡,而這些痕跡被視為原本不存在於自然而應該被清除的,因此意識上才會有來去不留痕跡的想法。在這種人與自然之間關係的理念中來討論如何才能夠不留痕跡「Leave No Trace」才具有其合理性。不過現實的情形是:「人們不可能不留下痕跡」,因此現實與理想間始終存在著落差,而人們便在這種落差中感到衝突與失落而無法自拔。

因此當美國的LNT的提倡者與實踐者用「Leave No Trace」來稱呼這些原則與行動的總集合,而這些原則與行動實際上只能「Minimum Unavoided Impact」時,個人不禁懷疑起來這是基於一個怎樣的理念而提出的。

或許美國的LNT的提倡者與實踐者是採取第一種人與自然之間關係的理念,但是為了能夠把衝擊減少到最低的程度,因此調高要求的標準,就如同人們在設定目標的時候總是要設的高一點,這樣子就算沒辦法達成百分之百,也可以是「雖不中,亦不遠矣」。

只是美國的LNT的提倡者與實踐者是否真是如此想法卻未見討論,而且就算是如此想法,在台灣的人們是否就要蕭規曹隨,尚有討論的空間。在台灣的人們究竟是如何描述、定義自己與自然的關係,林務局似乎沒有針對這個議題來作實證研究,對於美國的LNT的提倡者與實踐者的想法也未深入剖析,僅僅只因LNT在世界各地因為該民間團體的提倡而蔚為風潮、時尚,就在相關基礎理念的論述付之闕如的情形下,動用國家資源將「Leave No Trace」作為相關原則、行動的(英文)總稱,進而邀請關心該議題的民眾上網投票「想出一個新名稱,或選出一個響亮且能深植大家心中的名稱,代表屬於台灣的Leave No Trace運動」。個人認為不只是中文名稱應該票選,就連英文名稱也應該開放票選,在相關基礎理念的提出與充分辯論後,再進行命名票選。

在郭育任老師的報告中,郭老師針對七項準則的在地化問題提出了「主體性思考」的想法,個人認為在決定這些原則行動在台灣的總集合名稱時也應該要有台灣在地人的「主體性思考」,而不是不知所謂、囫圇吞棗、人云亦云式的師法美國。在課堂上老師曾跟底下的我們說過:「老師講的你們要自己去思考消化然後吸收,如果你們不這麼作,那麼老師教給你們的就永遠還是老師的,而不會變成你們自己的」,個人覺得林務局的確是個勤奮用功的好學生,其努力值得鼓勵,只是如果沒有經過思考消化然後吸收為己所用的過程,那麼我們就只能作達摩祖師座下,那些只得到皮、肉、骨的學生,而不是那位得到精髓的學生。
「踩著別人的足跡是走不出自己的路的」這是自己在作中級山穿越時經常縈迴心中的想法,僅以絮語一段與台灣在地關懷山林、愛護自然的伙伴們,以及林務局的伙伴們共勉之,順祝大家登山快樂、平安順利。

右岸清水

右岸清水行程記錄0529-0603 2006
二男一女

0529
0645 台北自強號往蘇澳新站
0900 蘇澳新站平快車往和仁
1000 抵達和仁,出站後直接前往幸福水泥和仁廠,商請廠方人員讓我們取用飲水機的水,感謝他們的幫忙及關心
1030 出發,沿著良里溪右岸路況不佳的採礦路往登山口前進,在輸送帶轉北之處左轉,通過輸送帶下方,遇採礦路分岔處取左線,越過乾溝前行,在掛有嚴禁煙火告示之炸藥庫前十公尺處左轉進入廢棄採礦路,開始之字緩上繞行右岸山東北稜。遇岔路,左上為沿東北稜上右岸山之路,取直行採礦路,方向朝西離開右岸山東北稜,路旁見紅色廢棄運輸車一台,遇坍方處,向下繞過後隨即向南在陡稜上爬升,植被甚密,且腳下多為碎岩,加上細雨不斷,行走其上更添困難。見一巨岩上噴有”到了”字樣的紅色噴漆,應已接上右岸山東北稜,續行見一巨岩上噴有英文大寫”G”字樣的紅色噴漆,岩石上有台電設置之No:3的基點,自接稜點後,植被甚密,且其中多間雜刺藤荊棘,稍有不意,手腳臉頰即遭切割,在細雨不斷的天氣下,拿出頭燈,摸黑續往西南陡升,一路上循植被稀疏處上登,抵緩坡時向南前行,直至將行下降處覓地露宿,搭起雨布,草草解決晚餐後,聽著細雨聲入眠

0530
出發找尋基石,因缺乏明顯指示,因此費時許久,方尋得破損黃色及橘色路標數條及太魯閣國家公園界樁,之後於茅草堆中尋得右岸山基石,三等三角點,編號:4321,無展望,巧合的是,我們露宿處竟在距基石三公尺處,老天爺真是開了我們一個大玩笑,稍事清理後自基石處向西緩下,愈下愈陡,判斷已離開稜線,遂向北修正強登右岸山西鞍,鞍部植被為低矮植物,路面多為濕滑碎岩,植被遮蔽路面狀況,迫使我們必須先試探前方路面狀況後方能踏出下一步,行進速度緩慢,為避免昨日摸黑陡上之困境,決定於七百陡坡前尋找營地紮營,於1399峰東鞍清理出一處營地,今日仍在細雨中行進,士氣不振

0531
0800 出發,越過一小山頭後,於即將上升之處發現木製圍籬,不知究竟是拿來阻絕動物行進還是阻擋人們繼續前行,心中不免擔心了起來,出雜木林後接上露岩地形,稜線上為陡峭岩石,暴露感再加上重裝,攀爬著實不易,通過岩稜後再度進入植被濃密,樹木枝幹呈橫向發展的陡坡,鑽行不易,必須揮動手中山刀,將阻礙前行的枝幹,會纏繞住身體及背包的刺藤砍除,行進緩慢,細雨間歇性的下著,其實這樣也不錯,至少不會感到悶熱,反而覺得有點涼爽,途中經一崩塌地形,腳下為碎石細沙,須之字上繞,上升接回西北向陡稜,在距陡坡頂約二十公尺處因為稜線上植被太密,再加上人員皆已為強弩之末,因此決定向稜右橫切,循稜線邊緣碎岩地形上登,此處展望可見東方海面,腳下為和仁及良里溪,感覺真是奇妙,只是此時又開始下起細雨,為了安全起見不得不切回植被濃密的陡稜,一陣鑽砍後終於上抵平緩寬稜,林相單純稀疏,地面鬆軟盡是落葉,於東西向寬稜上覓得平坦營地,此時開始下雨,我們拿出雨布開始接水,這對於陷於缺水危機而不能開伙的我們實在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感謝老天爺的幫忙

0601
0700 出發,在單純稀疏的林間緩緩上升,遇有稜線植被濃密處皆由稜右下方繞過,在樹林間行進速度不錯,在通過2082峰後可透過樹林間縫隙觀察露岩地形,心中不免一驚,直覺這就是我們要走的路嗎,不過就算有所疑懼,我們還是只能硬著頭皮往前行進,出樹林隨即接上巨石堆疊而成的稜線,展望太平洋,腳下就是清水溪,溪谷無水流動,兩側陡峭稜線令人想起九份一帶的風景,前方稜線上的岩塔又很像白色的無耳茶壺,真不曉得自己究竟身在何處,循著稜線上巨岩邊緣攀爬上升,感覺很像是在爬溪頭山或是素密達山,小心腳下岩石是否穩固即可迅速前進,今天老天爺給了我們一個好臉色,原本穿在身上的社服,脫下了放在背包中,排汗衣的長袖也捲了起來,但太陽還是曬得我汗如雨下,走沒幾步就得停下擦汗,真是暢快,上抵2312露岩峰頂,展望由南開始為立霧山、千里眼山、清水大山、馱彌陀山、曉星東峰、曉星山、騾馬望山、加羅禮山、杵望山,西北面遠方群山則隱沒在雲霧之中,望著前方最後的陡升及稜線轉折後的清水大山,心中真是感動,我們終於來到這裡了,繼續前行仍是岩稜,下降至鞍部後開始進入植被濃密間雜刺柏的最後陡稜,一陣鑽行後上抵滿地落葉的緩坡休息,續行沿著緩坡上升,之後抵一寬稜,樹上盡是垂落的松蘿,取西略偏北方向緩下,下抵寬廣平緩的鞍部,續行直上稜線後,沿稜線向西緩上,植被稀疏易行,路徑上有數條破舊橘色登山途徑指標,最後下抵稜線轉折鞍部,有鐵鍋水瓶雨布及空罐頭,應是一廢棄獵寮,續行後稜轉西南,一路緩上,植被多為刺柏,行走其間令我想起了綁腿的重要性,在刺柏與岩稜中緩步行進,終於,清水大山,我們到了,休息喝水吃東西,原本想傳簡訊告知留守,但就是沒有訊號,休息夠了,取攀登清水大山之傳統路徑下山,通過露岩區後進入樹林,腳下為落葉與鬆軟泥土,天漸漸暗了下來,拿出頭燈續行,在經過二條黃色路標後在稜右行走,經一鬆軟土坡,前覓無路,稜上植被濃密,亦非傳統路徑,不得已,只好於稜上另覓緩坡露宿,缺水的夢魘再次找上了我們


0602
0700 由露宿處沿稜下行遇植被濃密處向稜左下切,再硬生生切回稜線上,發現傳統路徑與路標,續行,下抵林道後沿林道往南續行,於最後水源營地吃東西喝水,一解缺水之苦,續行林道,林道後段狀況不佳,先有三公尺落差須拉繩上攀,後有十公尺大崩壁,須由林道上沿台北縣登山會路標下切崩壁底部,由底部上攀,再橫接上切林道處,最後尚有濕滑巨岩須拉繩橫渡,一路上都是細雨綿綿的天氣,下午三點抵達大同部落廢棄卡車處,進入原住民住家前院,在雨篷下煮昨晚的晚餐來吃,見一旁有柴薪與生火痕跡,但並未生火。四點,首先看到黃白相間癩痢狗一隻,判斷主人應該也快回來了,一分鐘後看到一位中年婦人背著竹編背囊朝我們走來,詢問之後知道他們是從水力發電廠的大水管路一路打草經大禮大同間步道上來的,她是先來煮飯燒水的,還有四個人在後面打草,婦人招呼我們在生火燒水處取暖,之後便在廚房殺雞煮飯。五點,三個中年人與一個年輕人也朝著我們走來,身上盡是打草後的草屑,一陣招呼與詢問後,他們熱情的邀請我們用剛燒好的水去洗澡,不過反正明天就要出去了,而且我們也很不好意思,所以就婉拒了他們的好意。六點,飯煮好了,我們仍舊受到熱情的邀請,一同與他們用餐,主菜是燒酒雞,配菜有山豬肉泡菜剝皮辣椒醃魚,飲料則是奶茶套米酒,吃得好飽,喝燒酒雞的湯喝到頭有點暈,在談笑中得知一位中年人正是在奇萊北峰及卡羅樓斷崖設置安全護欄的工作人員,而且他還向我們敘述奇萊東稜的水鹿比較笨,南湖的水鹿較怕人。這一夜,酒足飯飽,是五天來吃最好的一次

0603
0420 起床煮阿華田配香甜玉米片,吃完的感覺是應該要用奶粉來搭配會比較好吃,打包好準備出發前,他們邀請我們用過早餐後再出發,不過我們還是很不好意思的婉拒,在接下它們送的落花生後,告別了好心人,往大禮前進。出發後沿林道前行,遇右下岔路,為大禮大同間步道入口,取右前行,通過鐵絲網圍籬後續行,路上盡是打草後的殘枝破葉,路況良好易行,一路上太管處設置了里程告示牌,這次發現往三間屋有二條路徑,其一為在進入步道後不久,告示牌指示下三間屋的路徑,其二為經過上方有一廢棄吊橋的中間水源後,續行不久有一指示牌指引往三間屋的路徑,三三一地震那一次便是由第二岔路口前往三間屋。快到大禮前又開始下起細雨,最後抵達流籠頭時遇到三位住在大禮的原住民及二條狗,他們正在操作流籠,詢問之下得知他們將東西送到山下後也要下山,因此便一起下山,其中較老的一位先生還主動幫學妹背她的大背包,在經過氣象設施後沿山徑下往太管處,一路上遇有二個岔路,第一個是前往山下流籠頭的難行山徑,老人家說這條路不好走,他們要走步道去流籠頭,第二個岔路則是太管處設置的木製生態步道與前往大水管的普通山徑,我們取生態步道一路下抵太管處,在稍事休息梳洗後往新城火車站方向前進,路上遇到要去東華大學參加兒子研究所畢業典禮的好心夫婦,搭上他們的LAND ROVER前往新城火車站,感謝他們的熱心幫忙,使我們省下不少踢公路的氣力
1256 電車往八堵
1647 電車往台北

寫在地判課程與嚮導考選之後

寫在地判課程與嚮導考選之後

我們該往何處去 我們現在在哪裡
這是在登山行進中除了「到了沒有」以外,經常被提起的問題,在面對比人高的茅草時,在寬稜上下坡時,在雙股稜間行走時,我們不時的問自己「我們該往何處去」,要解決這問題必須要先解決「我們現在在哪裡」這個問題,惟有對自己身處何處有較精確的認知,才有可能決定接下來該往哪裡走,怎樣才能走到我們的目標,這正是定位(地圖判位)所想要去解決的問題。

基本認識
對於已知點進行方位角測量,計算反方位角,從地圖上定出自己的位置,這是定位的基本功,如何取得已知點則取決於行前對路線附近山區影像的熟悉度以及現地對於附近山勢稜脈走向的判讀能力,除了這些基本功外還有較為進階的技巧,我們可以在行前準備時注意路線上稜線的坡度以及陡緩交錯的順序、稜線的轉折角度、稜線的寬窄,以便於行進時與現地比較,我們也可以訓練自己的距離感、高差感,這些技巧都可以使我們定位結果與實際狀況更為接近。

觀念建立
人不是神,只要是人作的事難免有誤差,定位也一樣,除了你身在匯流口、左右高差一百公尺以上的獨立峰、埋有基石且可辨識其號碼的山頭以外,沒有絕對準確這種事,只有誰猜得比較接近的問題。如何才能猜得比較接近實際狀況則有賴自路線起點開始不間斷的定位,從不斷接收到的各項資訊確認自己先前的推測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又是為什麼,反覆推敲,逐漸加強,這才有可能將定位的結果推至與實際狀況更為接近的境地。

其他技巧
當我們知道自己身在何處也已經決定要往哪裡前進之後,有時也會走錯,特別是下坡時走錯稜線(在個人對於行程記錄的閱讀經驗中也是有從萬大南溪上游谷地欲上切至卡社溪源水池,卻上過頭走到萬東山東稜上的例子),要嘛橫切,要嘛回頭再來,不管是哪一個,都是十分消磨人意志與體能的。如何避免走錯稜線、如何把握稜線轉折處轉到目標稜線上,除了之前介紹的定位技巧外,我們還可以利用刻意偏向法避開可能走到錯誤稜線的分岔處或轉折處,雖然可能會較走在稜線來得辛苦,但辛苦總是會有獎賞的,只要能避免走到錯誤稜線上,這一點辛苦是算不了什麼的

延伸閱讀:
邢天正 邢天正登山講座 p.137以下
蘇文政 模糊邏輯與登山之地形定位

地圖判位課程講義

東吳山社社課 地圖判位2007.05

壹、觀念建立
一、我們該往何處去?我們現在在哪裡?
二、地形圖與記錄的閱讀與分析
三、較準確的猜測
四、連續不斷與逐漸加強

貳、地圖判位
一、人造物
(一)、現地與圖上的差距
(二)、圖例認識
(三)、三角點與登山者
二、等高線與特殊地景
(一)、等高線的應然與實然
(二)、上山容易下山難
(三)、礙在稜線轉折處
(四)、低主稜與高支稜
(五)、寬稜與雙股稜
(六)、緩稜 陡稜 肩狀稜

參、GPS與地圖判位
一、GPS使用上的侷限性
二、衛星數量與所在位置對於準確度的影響
三、座標系統與六字查報法

關愛之家強制搬遷一審判決理由分析

未生牽拖厝邊
該鋤的怎麼會是律師呢
縱使是民事訴訟 認事用法 作出判決的仍是法官
用似是而非的邏輯推理來否認病患主觀居住意思的是法官
將既得利益者的既得利益作為首要顧念的還是法官
將鋤的對象轉為律師 而曲意維護法官 箇中原委 殊難想像

令人匪夷所思的邏輯推理
如果病患是”被”衛生機關轉介至關愛之家 “被”關愛之家收容 吾人可以說病患在進入關愛之家的過程中是處於一種被動的狀態 但病患仍保有其自主意思 可以決定是否進入關愛之家而”被”收容 而在病患”決定”進入關愛之家”被”收容時 病患本身就已存有”接受”關愛之家為未來生活起居地的意思 怎麼可以用病患進入關愛之家過程中的被動 隨著關愛之家搬遷的被動 就否定病患接受再興社區為自己生活起居地的主觀意思呢 進而認為要求病患隨關愛之家搬遷出再興社區並未侵害其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 法官不曉得是從哪裡學到這種風馬牛不相及的邏輯推理 法官用似是而非 本質上是無效的邏輯推理來否定人民基本權遭受侵害的事實 進而規避原住戶新住戶間基本權衝突該如何解決的探討 不曉得法官究竟在想什麼

判決文字的詮釋
法官提到規約只是禁止”住戶”將社區建物提供收容或安置法定傳染病患而非限制患有傳染病者不得居住於再興社區 如今判令台灣關愛之家協會須遷離再興社區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的名詞解釋 承租人(台灣關愛之家協會)正是規約所欲規範的住戶 是否住在再興社區的病患就不須隨關愛之家遷出了呢 如果這樣對於判決文字的詮釋是合理的話 關愛之家就只須把招牌拿下來 代表關愛之家已經不在再興社區裡了 裡頭的病患依然可以繼續生活下去 若真是如此那麼我想今天對於這個判決不滿的人還要再加上再興社區的管委會了 只是這樣的詮釋真的是合理的嗎 法官是在暗示一個規避社區規約 而在實質上達成病患仍可居住於原房屋目的的途徑嗎 參考判決後段關於維護社區原住戶繼續居住於原住所意願的論述 法官顯然非如上述般的苦心孤詣 想要在實質上維護病患的基本權利 因此對於判決較為合理的解讀應該是承租人違反了社區規約 因此被判令應遷離再興社區 而承租人所收容的病患離開再興社區只是因為承租人被判令遷離的”附隨效果” 規約並沒有限制患有傳染病者不得居住於再興社區的意思 因此並未有違反公序良俗之情事 如此拐彎抹角的要把病患趕出再興社區 法官對於社區原住戶繼續居住於原住所意願的維護 還真是”苦心孤詣”呀

心理威脅如何產生
“寧可信其有 不可信其無”是吾人對於自己完全不了解或是了解不充分的事物經常採取的態度 為的是保護自身安全 維護自身利益 但當吾人能夠真實且充分的認識到事物的面貌與本質時 這種疑懼的心理將不復存在 自然也就不會”作最壞的打算 做最好的準備” 再興社區的居民能否認識到「愛滋病傳染途徑主要係透過不安全之性接觸、靜脈注射、輸血、分娩、哺乳等方式,不會從一般公共場所或日常生活接觸中得到,而眼淚、唾液及糞便亦不會加以傳染」事關主管機關是否有善進宣導教育之責 包含學校 媒體 政府在內 對於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相關知識的宣導都有助於人民在面對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病患時決定該如何與其相處 人民若是缺乏真實且充分的資訊 在過往長時間對於”愛滋病”的污名化作用下 便容易出現對於病患的疑懼與排斥心理 因此對於再興社區居民的疑懼與排斥心理 吾人不應指責非難 反而應該用”更多的言論”來”釋群疑”

但現實的問題是:可否為了消除居民在衛生健康及心理上的嚴重威脅而限制病患受憲法保障的居住遷徙自由 可否為了維護社區原住戶繼續居住於原住所之意願而限制病患受憲法保障的居住遷徙自由

法官”並未”在判決中做出選擇 因為法官壓根不認為這整件事與病患受憲法保障的居住遷徙自由有何關係 而這 就是我國擔任第一線審判實務的法官

原住戶新住戶間的基本權衝突不存在
法官在判決中有這麼一段話:「而憲法上所保障人民居住與遷徙之自由部分,自應認為包括對於人民居住環境品質、安全無虞之要求。對於原已居住於再興社區之住戶,本有權利維持其原先生活之空間環境,不因新住戶之加入,而使其衛生健康及心理造成威脅致使影響其繼續居住於原住所之意願」

在法官的眼中似乎只看到了原住戶的居住遷徙自由而不及於新住戶的居住遷徙自由 並且只關心原住戶對於居住環境品質、安全無虞之要求 如此一面倒的只顧及原住戶的利益 而視新住戶的利益為無物 只因先來後到的區別 便給予不同的照顧 這豈是經得起平等原則考驗的作法 再對照法官先前為了證立規約只是限制住戶不得為收容安置傳染病患之行為 而非侵害病患居住自由所舉的例子:「倘原居住於再興社區之住戶即便嗣後罹患愛滋病等法定傳染病,亦無遭原告依據規約訴請遷離之可能」 吾人可以發現似乎既得利益者的既得利益才是法官的首要顧念 原住戶與新住戶間不存有互相主張居住自由的基本權衝突情形 如此偏重一方利益的判決 已使人民對於”公平法院”的期待落空

可能的解決途徑
援引民法第七十一條前段:「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之規定 以社區規約第規約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四款:「住戶不得將社區建物提供收容或安置法定傳染病患...」之規定”實質違反”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六之一條第一項:「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之強制禁止規定 而應歸於無效

2007年7月16日 星期一

司馬庫斯櫸木事件一審判決理由分析

司馬庫斯櫸木事件一審判決理由分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四號判決

判決理由評析 以犯罪成立與否為中心

一、法院對無主物占有抗辯的回應

其實個人還滿不能理解為什麼辯方會提出此項抗辯,因為提無主物占有抗辯代表了二件事,一是這些木頭不是我的,二是這些木頭也不是國有或是他人的,可是依照被告說詞:「…回去之後大家討論那個木頭如果不搬回來會被偷走…我們就想小偷已經先拿了」(判決書第四頁),已可認定被告三人是認為這些木頭是整個部落的人所擁有,所以跟無主物占有抗辯所代表的第一件事情有衝突。再者,紅漆跟鋼印不見得就使這些木頭成為他人所有或是國有,因為在被告之認知中已將這些木頭當作是上帝及祖靈的恩賜,是部落全體共有的,小偷在木頭上噴漆或是烙上鋼印並不影響被告三人對於木頭為自己所有的認知,因此提無主物占有抗辯,個人以為很難成立。不過奇怪的是,法院是認定被告三人明知木頭上噴有紅漆「衡情自當究明原因」不至於「輕率認定為無主物而逕自切割」而不採信無主物占有抗辯。在此已為下一階段否定被告「合法所有意圖」預作準備。

二、法院對於合法所有抗辯的回應

法院認為「本案被告主觀上應知並無適法權利取走附表所示櫸木業如前述」,可是問題是前一階段對於無主物抗辯的不採信是否可以直接推導出「本案被告主觀上應知並無適法權利取走附表所示櫸木」,實容有疑問。因為被告三人始終認為木頭為部落所有,法院對此一說詞視若無睹,而依常情認為噴上紅漆之木頭應非無主物,但「非無主物」只能推導出木頭為「有主物」,何以能認定被告三人明知木頭非己所有而且無適法權利加以使用、處分?從被告的說詞可以發現木頭的確是有主物,那個「主」依照泰雅族的部落法(Tayal Gaga)正是司馬庫斯部落全體。主觀認知上為合法(部落法)所有,對於自己的木頭加以使用、處分如何能說成是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要能該當,前提必須是被告三人認知木頭為他人所有,但被告三人始終認為木頭為已所有,前提不成立,自然也就不會有不法所有意圖的存在。

退一步言之,縱使「訊之被告等亦均坦言知悉國有林地不能擅自砍伐」可以作為不採「為己所有」之理由,亦無法推導得出在本案中被告三人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因為就算被告三人未受高深之法學教育,但亦非智識低下之人,因此對於森林法第十五條第四項前段:「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對於此一法規所容許之事項當有認識。而當被告三人依「其生活慣俗需要」在「傳統領域土地」上進行「採取森林產物」的動作,法院又如何能夠忽視被告三人合法採取森林產物(具有適法權利進行採取)的主觀意思情狀呢?對於此項有利於被告之事項未予考量亦未言明不予考量的理由,業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三一○條有罪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予採納者,其理由」的規定,且該當於「判決不載理由」之指摘,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再退一步好了,就算被告三人明知木頭為他人所有且明知自己沒有適法權利進行採取,足以認其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但其行為在人民感情上真的是難以忍受且必須除之而後快的惡害嗎?以上述森林法第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而言,雖然立法者在法條文字上使用諸如「傳統領域土地」、「生活慣俗需要」等不確定法律概念,但其流露出的精神便是縱使森林產物為國家所有,但基於尊重原住民族之生活慣俗需要,只要國有林所產出的森林產物係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上,原住民族的採取行為便是合法的、是合乎人民意志的價值判斷的、是可以被認為是「依法令之行為」的。因此只要被告三人的採取行為在客觀上可以認為是「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所規範之合法行為,那麼實際上便不存有法益被侵害的事實,因此不能論之以既遂犯的刑責。剩下的便只有在被告明知該櫸木非為自己所有亦無合法權源去使用處分的情形下仍決意偷竊的行為,是否會使一般人感到法益有受侵害的危險性,來決定是否為不需處罰的未遂犯,因此被告之行為如果被認為有侵害法益的危險性,最多也只能是竊盜森林主、副產物罪的未遂犯,而非既遂犯。而在審酌被告行為是否為森林法第十五條第四項所規範的合法行為時,法官也應該要有「不足或是不能」的自知之明,因為法官並非生而全知者,對於「傳統領域土地」、「生活慣俗需要」等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奧義或許不能完全掌握或是正確掌握,身為主管原住民事務的原民會不應在法院認定「傳統領域土地」、「生活慣俗需要」等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奧義時缺席,法官也不應該在缺乏鑑定意見的情形下,自為「顯然已非原住民單純撿拾枯枝、竹木資為一般日常生活運用所得比擬」如此的認定。依網路搜尋所得資料,在一篇撰稿人署名曾興中的文章中寫道:「據該會(原民會)初步調查資料顯示,原住民族各部落之漁場、獵場、耕作地、祖靈聖地等傳統領域土地,位於該部落地點12公里以外係屬平常」,如果法官在缺乏原民會鑑定意見亦不進行立法原意考察的情形下遽為上述認定,此種認事用法前必先進行的解釋法令的工作會否過於草率而過度限縮法令的適用範圍,進而違背立法者意志,如此作為還能說是依法審判嗎?實在令人不得其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