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4日 星期五

女同志收養小孩 有何不可?

同性伴侶享有親子家庭生活,體驗親子互動、情感交流的權利,不應該因為假想的、錯誤的「同志收養將造成幼兒成長的性別錯亂」的理由而受到歧視。

報載有一對女性同性伴侶想要收養小孩卻遭到法院以「同志收養將造成幼兒成長的性別錯亂」的理由,認為可預期小孩將會面對不同壓力,對幼兒不公,裁定不准收養。個人以為法院的說理實在薄弱,其中不但蘊含了長久以來對同性伴侶污名化的餘毒,同時也無法正確認知生養小孩背後所代表的意義,爰為文澄清之

首先「同志收養將造成幼兒成長的性別錯亂」的理由是將喜愛同性的行為視為「錯」、當作「亂」,認為世間的情愛只有異性戀才是「正確」的,法官無意識的透露出自己對於同性戀的嫌惡。從生理上而言,該名小孩的性別的確是女性,根本不會錯亂,會被法官認為是錯亂的只有小孩對於自己的性別認同,但是性別認同往往是被刻板的、定型化的在小孩的成長學習過程中被教育著,男孩就是不能穿裙子、玩洋娃娃,應該要穿褲子、玩變形金剛,就是應該要愛女生而不能夠愛男生。只是男生愛男生、女生愛女生,只要跟大部份的人群不一樣,就可以被說成是「錯亂」嗎?忠於自己的感覺、順從自己的渴望、愛我所愛,這樣有什麼錯誤?再者,就算異性戀的父母再怎麼強力放送、教育孩子異性戀的情愛模式,也還是有孩子認清自己,勇敢的向同性表白,享受情愛的歡愉。法官將同性間的情愛視作「錯亂」已屬不該,將「錯亂」的發生「歸咎」於同性伴侶所組成的家庭更是睜著眼睛說瞎話,頗似「摸乳十秒不會引起性慾」般的不食人間煙火。法官斷案立場超然是要超乎兩造、超乎個人偏見,而不是超乎社會現實生活之上,如此說理,實難服眾。

另外,報導也提到:「法官駁回這件收養案的主要理由是,孩子可能發生性別認同錯亂,日後在學校和同儕間,如果性別認同、性向扮演異於多數人,會承受極大壓力,遭同學和朋友取笑,這些壓力都要孩子單獨面對,非收養人可排解。法官指出,成年同志應思考「不能只為滿足自己對完整家庭的期待」,將一個沒有思考、拒絕及選擇能力的孩子,置於未來不可測的壓力中,這對孩子並不公平,法院基於對孩子最大利益的考量才駁回」

個人以為人生在這世上本來就是在面對許許多多「未來不可測的壓力」,一開始我們同樣都是「沒有思考、拒絕及選擇能力的孩子」,但就是因為著「父母」的愛護、教導以及我們成長學習過程中所接觸到的人、事、物,使得我們可以面對未來不可知的挑戰,一步步的走出人生的道路。如果說法官的說理是可以被認同的話,那麼世上的男男女女都不應該為了滿足自己對於「完整」家庭的期待、滿足自己對於享有親子家庭生活,體驗親子互動、情感交流的需求來生養孩子,因為「這對孩子並不公平」。如果法官的說理真的是可以被認同的話,結果就是這樣,只是這真的可以被眾人所接受嗎?這實在是一個很大的問號!
面對他人的嘲笑、排擠、甚至是「霸凌」,第一時間的確是只有孩子一個人承受,但孩子並不孤獨,只要他擁有「父母」的愛。法官否定收養人排解孩子所受痛苦的能力,正是出自於對於同性伴侶的偏見,認為同性伴侶所組成的家庭不能同異性戀所組成的家庭一般,給予孩子心理上的支持與痛苦的排解,此種無來由、沒有明確證據的結論實難脫免速斷及不附理由的指摘。究竟誰有資格說他人不能排解自己孩子所承受的痛苦?我想這應該是由孩子來決定吧!法官在此仍舊是被自己對於同性伴侶的偏見牽著鼻子走,如此「說理」還能稱之為說理嗎?我想,這仍舊是個很大的問號!

1 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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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同志收養小孩 法院不准
聯合報╱記者呂開瑞、楊德宜/桃園縣報導
自認是夫妻的桃園縣一對女同志,想要收養女嬰,完成美滿家庭夢想,桃園地院認為同志收養將造成幼兒成長的性別錯亂,可預期會面對不同壓力,對幼兒不公,裁定不准收養。
國內同志辦理收養的案例很少見,法界以往幾乎未探討同志「夫妻」是否可收養子女。桃園地院這一判決,是全國首例。
女嬰生母,是女同志的妹妹。獲悉法院裁定後,她為姊姊抱不平:「難道同性戀不能養小孩或教育小孩嗎?」她說不會抗告,但不管法院怎麼判,女嬰都會給姊姊養,這是家族的決定。
法官駁回這件收養案的主要理由是,孩子可能發生性別認同錯亂,日後在學校和同儕間,如果性別認同、性向扮演異於多數人,會承受極大壓力,遭同學和朋友取笑,這些壓力都要孩子單獨面對,非收養人可排解。
法官指出,成年同志應思考「不能只為滿足自己對完整家庭的期待」,將一個沒有思考、拒絕及選擇能力的孩子,置於未來不可測的壓力中,這對孩子並不公平,法院基於對孩子最大利益的考量才駁回。
希望收養女嬰的這對同志,一姓林、一姓吳。今年四月間,林女的妹妹生下女嬰,因家境困難,林女與「老婆」又想要小孩,林家商議後,決定由林女向法院辦理收養。
法院審理時,廿七歲的林女出庭,因長相較男性化,一度被誤認是女嬰的舅舅。她說自己是孩子的阿姨時,法官嚇了一跳。林女陳述和吳女相戀八年,目前同居,長輩已接納兩人是同性戀的事實,她與女友想收養孩子,讓家庭更完美。
法官委託家扶基金會做家庭訪視,得知林女月入三萬餘元,工作穩定,同居女友也喜歡小孩,兩人都說未來不會和男性結婚生子,希望擁有小孩過完整的家庭生活。林女母親承認女兒是同性戀,也接受女兒的女友,願意協助照顧女嬰。
桃園地院審理後,法官表明對同性戀持正面開放態度,成年人心智和人格成熟,彼此相愛成為戀人是個人自由,社會應尊重包容;但台灣社會對同性戀仍有異樣眼光,且法律未通過同性結婚,綜合判斷後,認為孩子留在生母家較有利,因此駁回收養聲請。
2007/09/07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