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8日 星期三

我們需要另一個樂生療養院?

我們需要另一個樂生療養院?
令人欣慰的,關愛之家不用遷出了。但隨著勝訴判決而起的報導卻令人感到一絲不安,中國時報2007.08.08 A17版報導了上述消息,同時也報導了管委會發言人的感想,其中提到了:「政府應該出面為愛滋患者尋覓集中處所,而非由社區獨自承擔」。署名為黃錦嵐的新聞分析也提到:「按說,愛滋病患的安置、療養,應如同肺結核、SARS病患一樣,屬公共衛生政策的一環,由政府擔負重責大任,例如,興建專業療養院,統籌治療,避免擴散,才是正辦」。上述的說法擺明了就是認為愛滋病患不應也不能與未患有愛滋病的他人,一同住在地域上相鄰接的處所,無異於希望建立一個以愛滋患者為主要對象的集中營,猶如創建另一個樂生療養院。

新聞分析先「技巧性」的將愛滋病患與肺結核病患、SARS病患並列,之後再提出「興建專業療養院,統籌治療,避免擴散」的「正辦」,此種行文方式,實難脫免誤導混淆之指摘。試問,傳染途徑不同,如何能夠相提並論?難道與愛滋病患呼吸同一空間的空氣就會感染愛滋病嗎?
除非是感染途徑多元且極易於日常活動中傳染的疾病,否則我們不應走向機構化、集中化的管理與治療模式。如果只是因為「自己嚇自己」的誤解甚至刻板偏見,便足以使一群人被關入「集中處所」或是「專業療養院」,那麼,我們跟納粹有什麼不一樣?

4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公衛丟給社區 法律助長冷漠
黃錦嵐 中國時報 2007.08.08
高院昨日判決「關愛之家」無須遷離「再興社區」定讞,固然弭平了反歧視愛滋病爭議,也確保了愛滋病患憲法上的居住權。但是,「再興社區」居民的免於恐懼自由,以及要求環境品質安全無虞的權利,卻也相對受損,司法實在解決不了這些難題。
愛滋病患是法定傳染病患,其傳染途徑,雖然限於血液感染、母子垂直傳染、性行為等三種,親吻、共餐、擁抱、共用馬桶、游泳等接觸,都不會傳染。
但是,愛滋病仍屬法定傳染病,一經感染,治癒可能性極低,仍是令人恐懼的疾病。法律規範不得歧視愛滋病患,容易得很!但要人民與愛滋病患坦然為鄰,卻是大大不易。因為,內心的恐懼與不安,不是法律可以規範的,也不是司法所能救濟的。
按說,愛滋病患的安置、療養,應如同肺結核、SARA病患一樣,屬公共衛生政策的一環,由政府擔負重責大任,例如,興建專業療養院,統籌治療,避免擴散,才是正辦。
如今,立法院修法,只是要求全民不得歧視愛滋病患,不得拒絕愛滋病患安養、居住,其他的事都不管,等於將政府應負起的責任轉嫁給全民分擔。
在政府擔負起安置、療養愛滋病患的責任之前,「再興社區」「驅逐」「關愛之家」案,雖然在「法院爭訟」敗訴定讞,但法不僅不入家門,也不可能入社區之門,在「社會生活」上,將來「再興社區」對「關愛之家」,爾後的孤立、隔絕、冷漠,甚至蒐證行動,都有可能發生。
要解決這樣不同利害間的兩難,甚至在「再興社區」捨棄司法救濟,轉向社會抗爭惡化之前,衛生署等主管機關能夠及時挑起這份公共衛生責任。否則,立法的善意,未必帶來好的結果。

匿名 提到...

#1 恐懼與無知

這位記者的立論,是恐懼與無知的傑作。
這是社會歧視、排除人權的根源。
基於同樣的心理,造成對漢生病者的歧視的正當化。
看來,這位記者要補修所有關於人權、文明與公衛的歷史。

匿名 提到...

2 這篇報導有失媒體教育義務
在國外,愛滋病患只要自己控制得宜,就可以跟一般人一樣飲食起居及工作,於常人無異。中國時報竟然允許這種歧視性的報導刊出,不知總編輯有沒有在審稿?

該受到教育的應該是那些再興社區的居民及所有台灣民眾。你們為何需要恐懼呢?難道你們不希望能成為更進步的國家?

這篇報導基本上是反教育,違背了媒體有其義務教育民眾,促成社會意識進步。

匿名 提到...

3 公衛本是社區的共業,法律僅是人性的底線
恐懼與不安是普遍的人性
可以被理解也可以被尊重
但唯有轉化為面對的勇氣
才不至升起非我族類的歧視與排斥
面對恐懼的不是外在的威脅
而是內在那害怕自己淪為相同命運的可能性
勇敢地為自己找出答案吧
不要說不可能
當你在相同的命運時
你希望人如何待你
希望你現在也可如何待人
共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