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7日 星期二

為了高跟鞋

為了高跟鞋
故事要從一則民事判決講起,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作成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百四十號判決。事實經過是,一位女性同胞去土雞城吃飯,吃完飯要離開時,因工作人員清洗打掃廚房地面,使得清洗後之油漬污水流到大門出入口,造成地面因油漬污水積存而濕滑,造成這位女性同胞離開時滑倒,導致尾胝骨骨折,因此向店家求償。

訴訟過程中,店家提出的諸多抗辯中有這麼一段:「又原告來店消費當天,足蹬七公分細跟高跟鞋,腳步一旦不穩,本極易跌倒,乃原告自己不注意行路安全,竟遽以其跌倒之事要求被告損害賠償,並無理由」,法官則以:「衡情被告任由土雞城員工於營業時間內以蘇打水清洗廚房地面造成污水油漬漫流至店門口,造成該處因油漬污水積存導致地面濕滑,衡諸一般經驗法則,無論穿著平底鞋抑或高跟鞋,該處路面濕滑已極易影響行經該處者步履之穩定,與原告是否穿著高跟鞋無關」以及「況高跟鞋已為現今社會女性所不可缺少之鞋款,自無法以原告穿著高跟鞋而推論原告有何過失」來反駁店家認為原告穿著高跟鞋,原告自己也有過失,應負一部份責任,因此請求減輕賠償金額的主張。

在事實的認定上,法官認為是店家任由員工將清洗廚房的污水排放到出入口的地方,因而導致地面溼滑,不管你是穿平底鞋還是高跟鞋,行經該處,皆有容易摔倒的風險,問題不是出在高跟鞋上,而是地面狀況是否安全,人走在上面會不會較其他路面來得容易滑倒。

如果法官講到這裡就停止的話,我就不會有之後一連串的聯想了。令我感到有趣的其實是「況高跟鞋已為現今社會女性所不可缺少之鞋款,自無法以原告穿著高跟鞋而推論原告有何過失」這一句。法官似乎是在說:「因為現在的社會,女性朋友穿高跟鞋已是極為自然之事,女性也不會放棄繼續穿著高跟鞋,怎麼可以因為女性穿著高跟鞋,就把摔倒事件的發生,歸咎於高跟鞋的穿著上,因此進而認為女性自己也要負一部份的責任」,不曉得自己這樣的解讀是否能夠貼近法官的「心中真意」。

高跟鞋跟一般的平底鞋比起來,的確是需要更多的技巧與肌力來維持身體的平衡,其鞋底與地面的接觸面積也較平底鞋要來得小,在移動腳步時更得注意鞋底與地面所夾的角度,力求鞋底與鞋跟同時落地,以求得平穩。平底鞋就沒這麼麻煩了,只要地面不是濕滑的,腳後跟先著地也很少會扭到或滑倒。不管你怎麼看,穿高跟鞋的摔扭機率本就較平底鞋要來得高。或許讀者你也會反駁說:「技術好的人就是不會扭呀!」其實這就像騎腳踏車一樣,一開始,我們的動作一定是不怎麼好看的,運氣差一點的,免不了得摔個幾次,摔久了,自然也就不會摔了(因為會痛,要嘛放棄,要嘛不摔),各位現在踩著高跟鞋還可以「兔」整條街的女性朋友不妨可以回想當初第一次穿高跟鞋的心情與情景,相信應該跟上面講得差不多。熟能生巧自然是個顛撲不破的硬道理,但就算我們已經進入又熟又巧、以臻化境的境界裡,不能否認的還是:高跟鞋仍舊要較平底鞋來得容易摔、容易扭。

但這又跟這件請求賠償的案子有何關係呢?我在想,如果今天摔倒的女性同胞是位屬於「學步期」的高跟鞋初學者的話,或者是穿著新高跟鞋的高跟鞋愛用者的話,不曉得法官會怎麼判?在判決中法官也短暫的提及了這個問題:「經查原告雖不否認當時穿著高跟鞋,惟稱平時走路並無跌倒情事等詞」。不過我想穿不穿高跟鞋一直都不是這整件案子應該要去考量的重點,因為地面濕淋淋又油膩膩的,誰都不能保證自己走在上面不會摔倒,除非腳上穿的鞋子有特殊功能。就算在這個案子中店家真的能夠舉證證明平底鞋怎麼走都不會摔,高跟鞋就是會摔,一樣也沒辦法脫免賠償的全部責任。今天顧客上門用餐,店家本應提供安全舒適的用餐環境,若你今天招待的客人中有穿著安全性較平底鞋來得低的高跟鞋的客人,店家一樣得提供他「安全」的用餐環境,今天因為店長放任,員工將環境弄得溼滑油膩,便是此項義務的違反,縱使店家在門口貼有地滑小心的告示,也不表示店家就可以脫免提供安全環境的義務,而任令地面溼滑油膩。如果今天店家就是要把地面弄到只有穿平底鞋才不會滑倒的地步,那店家就不應該招待穿高跟鞋的客人,而應該在地滑小心的告示旁另外再貼一個「穿高跟鞋者謝絕入內用餐」的標語。

高跟鞋較平底鞋來得容易摔、容易扭的特性在這件案子中沒有發揮的空間,但最近接連得知的訊息卻開啟了我另一段的思考。

先是內政部說要把水溝蓋格板寬度由二點五到三公分縮小為一點五公分,其目的主要是為了:「考量身障者行動的方便,由於輪椅最小輪軸寬幅及柺杖端直徑約為一點八公分,為避免造成輪椅或柺杖陷落水溝蓋格柵,在和身障者團體及專家學者研商後,建議格柵寬度在主要行進方向應小於一點五公分」,「這也同時兼顧避免女性穿高跟鞋鞋跟陷落格柵,造成行走的危險與不便」。

後來是:「台灣高鐵台中站啟用,殷琪親臨主持,當她抵達會場時,不小心差點跌倒,原因是地板上的伸縮縫,是軟橡膠材質,卡住了她的高跟鞋」。

接著是十月二十五日在聯合報及中國時報都有相關報導的人孔蓋問題,內容大意為台北市的道路人孔蓋很多,曾有一位陳姓男子被人孔蓋絆倒骨折,請長假休養,考績降成乙等,父親過世也無法跪拜送行,後來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法官判令北市府須賠償十萬五千元。另有一名林姓機車騎士,在台北市騎車時被高出路面的人孔蓋絆倒,下顎縫了三十多針,提出國家賠償訴訟後,獲賠十五萬一千多元。

以上訊息讓我聯想到如果是女性朋友穿著高跟鞋,因為鞋跟掉進水溝蓋板的縫隙中或是插進地板的縫隙中,因此跌倒受傷的話,可否獲得國家或是業者賠償的問題。

如果嘉義地方法院法官的見解是合理的話:「況高跟鞋已為現今社會女性所不可缺少之鞋款,自無法以原告穿著高跟鞋而推論原告有何過失」,那麼那些因為鞋跟掉進水溝蓋板的縫隙中或是插進地板的縫隙中,因此跌倒受傷的女性朋友們就可以向設置水溝蓋的政府以及鋪設地板的業者請求全額的賠償金,不用因為自己穿著高跟鞋而負擔一部份的責任,導致賠償金的酌減。只是,問題是,這樣的看法真的合理嗎?

摔倒受傷,這是誰都不願意去經驗的事情,一來會痛,二來丟臉,只是一件事情之所以會發生,其背後的原因往往不只有一個,而是多到你想不到的因素交互影響,共同作用而產生的。在「穿著高跟鞋,因為鞋跟掉進水溝蓋板的縫隙中或是插進地板的縫隙中,因此跌倒受傷」的敘述語句中,導致傷害發生的原因可以被敘述成:因為你穿著高跟鞋,所以鞋跟才會掉進縫隙中,導致摔倒受傷;也可以被敘述成:因為縫隙「太大」,所以我的鞋跟才會掉進去,導致摔倒受傷。從不同的立場去理解一件事情的發生,往往是各自表述,各彈各的調,只是當這樣的案件被提出時,法院又要如何來判決呢?

這時就不得不提到「責任分配」的問題了。小時候走路上下學,長輩或老師都會叮嚀小朋友們馬路如虎口的道理,要遵守紅綠燈的指示,紅燈停,綠燈行,黃燈亮起時,還沒有開始過馬路就原地停住,已經走到一半的就快步通過。這不但是行人應該遵守的交通規則,更是當人車相碰時決定責任歸屬的準則。如果行人遵守交通規則卻還是被車子碰到,我們可以說:「行人已盡其防免事件發生之義務」,因此對於事件的發生,行人是不用負責的,因此應再看看車主是否有違反駕駛人應遵守的交通規則而導致人車相碰的情形,如果有,駕駛人就得為了這整件事情的發生負起全責;如果沒有,代表駕駛人也遵守了他應遵守的交通規則,因此不用為行人的傷害負責。雙方都盡了應盡的義務(盡人事),但事情還是發生了(天命如此),這就叫作「註死」,也叫作「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的意外事件」。對於這種事情的發生,人也是無能為力的。

回到原來的問題上,責任分配的概念又要如何在高跟鞋的案例中運作呢?女性朋友有不准穿高跟鞋的不作為義務嗎?有當你穿著高跟鞋時不要接近水溝蓋的義務嗎?有注意地板間縫隙不要踩進去的義務嗎?還是說政府負有將水溝蓋格柵寬度縮短至高跟鞋鞋跟掉不進來的義務?業者負有將地板伸縮縫材質改為硬質的義務?我想人民跟政府之間的關係應該與人民跟業者(其實也是人民)的關係分別來看。

人之所以不能離群索居,就是為了要與他人分工合作,共同生產生活之所需,而人們組成國家則是企求更高的福祉,希望藉由政府的施政使得人們的生活能夠更安全、更幸福,因此政府有義務提供安全的環境以避免人民受到傷害,促成人民有追求幸福的可能。在高跟鞋與水溝蓋板格柵寬度的問題上,嘉義地方法院的法官說對了一點:「高跟鞋已為現今社會女性所不可缺少之鞋款」,不管你是把高跟鞋看成跟裹小腳一般是對於女性的控制,還是把高跟鞋當成襯托自己氣質的好朋友(追求自我實現、自我滿足),還是只是因為公司規定而迫於無奈,不得不穿的勞什子,都不能否認的一點是:高跟鞋的確有很多人在穿。

然而為了讓穿高跟鞋的人們能夠走得安全,穿得高興,政府是否就應該耗費鉅資(據報導全國更換水溝蓋板總經費粗估達十億元之譜)將水溝蓋格柵縮短至高跟鞋鞋跟不會掉進來的寬度?我想一看到鉅資,男人們的心中不免猶豫了起來,但是如果想到自己的媽媽、姊妹、太太、女朋友、女兒、阿姨、嬸嬸以及一堆女字輩的親朋好友都暴露在穿著高跟鞋,鞋跟掉進縫隙裡,跌倒,受傷,心情不好…的風險中,我想該換的就不只是格柵過寬的水溝蓋板了,其他如排水孔、路面的縫隙,只要是對於穿高跟鞋的人存有「危安因素」的地方都應該是政府花錢整治的對象。因此穿不穿高跟鞋是人們的自由,但是提供安全的環境卻是政府不可豁免的保護義務。不過如果是因為穿高跟鞋的技巧不純熟而在無安全之虞的地面上摔扭,這時也就只能夠摸摸腳踝,自認倒楣了。

至於業者在其營業場所是否也有為了高跟鞋族群而應提供無危安因素的環境的問題,其實就如同上述土雞城老闆與顧客間的關係一樣,業者如果不想花錢改善地板伸縮縫的填充材質,以避免高跟鞋族群因踩入縫隙跌倒受傷的可能性,大可在入口處張貼「著高跟鞋者謝絕入內消費」的牌子,以及「地板有縫,危安因素,執意進入,風險自負」的告示,擺明了就是不作高跟鞋族群的生意。只是開門作生意最希望的還是近悅遠來、一試成主顧,很難想像真有業者膽敢忽視高跟鞋族群的消費能力,因此只要業者不放棄高跟鞋族群的廣大客源,業者就應該負起改善地板伸縮縫填充材質的義務,務使高跟鞋族群能安心的行走其上。台灣高鐵的大老闆已經栽了一次,不曉得在未來的日子裡還會不會栽第二次,暫且讓我們拭目以待。

因此繞了一大圈,這位法官的話,還真的滿合理的,只是似乎講得過於簡略。希望讀者在經過冗長的閱讀之後能夠對於這個議題有多一點的認識,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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